房屋稅五一開徵 可申請展延或分期

祝潤霖 2020/04/21 15:56 點閱 14831 次
賦稅署強調,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photo by 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
賦稅署強調,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photo by 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

【台灣醒報記者祝潤霖台北報導】「109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6月1日,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財政部賦稅署21日表示,倘受新冠疫情影響,可申請展延繳納期限至6月30日,及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若有仍接受隔離治療者,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因疫情影響可展延

賦稅署說明,房屋稅繳納期間,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房屋稅繳納期限可延至今年6月30日。上述展延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納稅義務人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連同房屋稅繳款書,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並依期繳納稅款。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請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

賦稅署強調,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繳清稅捐者,也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如期繳納者,無須加徵滯納金。

多元化繳稅管道

「今年期開徵之房屋稅,是徵收108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之房屋稅額。」賦稅署表示,如繳款書遺失或尚未收到,可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也可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TAIWAN FidO台灣行動身分識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直接線上查繳稅款。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台幣2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

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辦理線上繳稅,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選擇以手機信用卡或行動金融卡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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