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國保遺屬年金 5年內可請求追溯

祝潤霖 2019/12/18 18:43 點閱 6439 次
《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於11日公布修正,放寬國保遺屬年金給付可追溯發給規定。(photo by 祝潤霖/台灣醒報)
《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於11日公布修正,放寬國保遺屬年金給付可追溯發給規定。(photo by 祝潤霖/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祝潤霖台北報導】遺屬年金可追溯,別讓權益睡著了!衛福部18日宣導,《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於11日公布修正,放寬國保遺屬年金給付可追溯發給規定。社會保險司商東福提醒符合資格之遺屬,應儘快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每月可領3,000元

社保司長委姚惠文表示,可申請年金對象包含被保險人順位依序為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但仍須符合如滿55歲以上、未具謀生能力以及婚姻持續一年以上等相關規定,而至少每人每月可領3,000元。這次修法是因為澎湖林挺泰老先生損失18個月的遺屬年金,抗爭多年領回應得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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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司長商東福另補充,遺屬領退休金不計入工作收入,仍可申請給付。(photo by 祝潤霖/台灣醒報)

經勞保局統計,可能符合遺屬年金追溯補發資格者約有5萬2千餘件(遺屬約7萬3千餘人)。截至108年11月止,勞保局已補發遺屬年金計2,181件,補發遺屬3,328人,補發金額計1億2,611萬1,489元,其中單一遺屬申請補發金額最高達21萬元。若這7萬多人通通來請領,勞保局需準備約7億多元的年金。

遺屬年金相關權益

根據《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於11日修正規定,105年2月29日以前死亡被保險人之遺屬且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均得追溯領取未罹於5年請求權時效之遺屬年金,以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生存權、財產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