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然心語)「偵查不公開」的迷思(賴祥蔚)

賴祥蔚 2019/01/23 13:33 點閱 9641 次

司法院最近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要求偵查機關應設置發言人、採訪區及禁制區制度。消息一出,各界對偵查公不公開議論紛紛。什麼叫偵查不公開?就是法律案件在偵查過程當中,負責偵辦的檢調警察人員不得隨便對外公布案情資訊。

台灣普遍對於「偵查不公開」有三大迷思:

1.有人以為偵查不公開是針對當事人,這是一大誤會。民主法治國家本於「無罪推定原則」,在沒有正式定罪之前,都會假定當事人無罪。既然假定無罪,當然不容許檢調警察單位對外公開案情、影響當事人名譽及權益,所以偵查不公開就是限制這些人不得隨意放話。

至於受到指控或調查的當事人以及親友等法律代理人,面對調查甚至羈押,當然有權利辯護,這不但是最基本的言論自由,也是為了捍衛自己清白而必須的權利,完全不受所謂偵查不公開的限制。

2.偵查不公開過去並不是沒有辦法,但是有用嗎?沒有。像前總統馬英九就飽受其害,每次只要有案件在調查中,特定媒體都可以得到非常詳細的資料。

如果連前總統都會受到這種待遇,一般人哪有保障?所以過去檢調警察人員沒有做到偵查不公開,絕對不是沒有相關辦法,而是有了相關辦法也無法落實。

3.有人擔心如果嚴格執行偵查不公開,社會大眾可能無法提早知道重要訊息,這也是迷思。因為現行辦法在第九條就規定了:「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

問題在於,由誰決定公開?決定公開的具體標準怎麼衡量?有沒有監督機制?

偵查不公開,知易行難。司法院或法務部如果真的有心落實 這個重要的人權保障原則,在花時間修改辦法之時,應該要同時建立並且貫徹先前對於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情況的調查與處分。

以前總統馬英九偵查中資料經常被透漏給特定媒體的情況為例,就是一個值得檢討的重要案例。司法院不是傳播研究機構,不能只花時間訂了一堆新聞公關的辦法,卻沒有執行與懲處機制,這樣當然不會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