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修復式司法 吳志揚:應建立標準

李牧權 2018/11/14 15:14 點閱 15304 次
立委吳志揚指出,司法院對於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中,有關修復式司法的具體闡述與規範,仍有待加強。(photo by 吳志揚臉書)
立委吳志揚指出,司法院對於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中,有關修復式司法的具體闡述與規範,仍有待加強。(photo by 吳志揚臉書)

【台灣醒報記者李牧權台北報導】有條文、有理念,還要有標準!立委吳志揚於14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的「促進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及修復式司法」公聽會上表示,司法院致力推動修復式司法,但目前只有理想,卻沒有內容。他呼籲有關當局應提出具體法令,以免修復式司法淪為對犯罪被害人的二度傷害,損害他們的保護權益。

修復式司法主張處理犯罪事件不應只從法律觀點,也應從「社會衝突」、「人際關係間的衝突」觀點來解決犯罪事件。目標是讓加害人與被害人兩造修復關係,促使前者真誠地認錯悔改及承擔責任,減少將來再犯罪的可能;幫助後者真正走出傷痛,帶來社會和諧。

制度內容不具體

「如果前面沒有具體法規,後面如何談下去?」吳志揚指出,現時行政訴訟法沒有關於修復式司法的具體法規,雖然司法院在有關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增訂轉介修復式司法程序之規定,但他認為條文只把理念寫出來,卻沒有把內容寫出來。他說,只是有理想,卻沒有標準的話,強烈的主觀性將容易使到修復式司法被曲解,造成強迫被害人接受道歉或原諒,為他們帶來二度傷害。

吳志揚舉修正條文第248條之第2項為例,他認為條文中有關「明定檢察官於偵查中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寫得太過迂迴空泛;移付調解與修復式司法程序有所不同,司法院如何防止強逼道歉,強逼原諒等問題仍未解決。

司法部官員回應吳志揚的意見時指出,所謂的「移付調解」是建立於爭取加害人與被害人的意願後才能進行,而「調解」亦不等於只以金錢作為考量,有關當局亦會在過程中強化修復式司法程序等宣導,並不會強逼雙方參與。

民間團體缺資源

公聽會中有學者擔心由政府官方主導修復式司法,會破壞該制度的法律精神;法務部代表回應有關問題時提出,像德國一樣由民間團體來主導修復式司法,他們是樂見其成的,但礙於目前資源所限,官方主導仍是在所難免。法務部承諾,會積極避免修復式司法與偵查、調查、審訊等程序掛勾,以免影響判決與量刑。司法部亦表示會強化犯罪被害人的參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周春米表示,司法院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對「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的保護措施,早已交由行政院會銜,但目前仍未送立法院審議,期許這次公聽會能加強日後送審國會後的立法速度與修訂,讓司法制度更能保護犯罪被害人,更有效推動修復式司法。

台灣是全球推行修復式司法63個國家之一,但目前卻缺少法令的保護與監管,因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4日舉行「促進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及修復式司法」公聽會,邀請多位學者專家、立委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出席,希望透過這次公聽會的意見整合,從法制面到實際面進行全面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