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配偶可分退休金 懲罰公教離婚?

楊蕓 2018/04/15 15:06 點閱 10045 次
教團前往民進黨中央黨部陳情,抗議公教人員退撫新制將離婚配偶退休金納入夫妻財產分配。(photo by 楊蕓/台灣醒報)
教團前往民進黨中央黨部陳情,抗議公教人員退撫新制將離婚配偶退休金納入夫妻財產分配。(photo by 楊蕓/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楊蕓台北報導】「不幸遇人不淑要以離婚收場,退休金還要分享給前夫,情何以堪?」公教人員退撫新制給予離婚配偶「年金請求權」,最高可要求1/2退休金,引起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等教團反彈,15日前往民進黨中央黨部陳情。理事長黃耀南表示,雖然法條有限制「沒有退休金」的離婚配偶才能向公教人員請求,但像是老闆、律師等職業也沒有退休金,不代表都是經濟弱勢,教團批評此法是懲罰離婚公教的職業歧視,應修法並暫緩實施。

立法院去年審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時,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主張納入「離婚配偶請求分配退休金」(即俗稱的離婚俸)並三讀通過,規定公教人員結婚超過2年,離婚配偶可依婚姻所占年資比率,要求2分之1的退休金,今年7月1日上路。

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秘書長李曼麗表示,尤美女標榜這是為了性別平等的進步立法,卻忽視台灣公教人員女性佔56.6%,公立學校教師女性更佔多數達61%。「如果不幸遇人不淑要已離婚收場,退休金還要分享給前夫,情何以堪?」她認為,此法貿然通過不僅無法達到追求性別平權的立意,甚至可能使從事公教的女性成為首當其衝的受害者。

「法條雖然規定沒有退休金的離婚配偶才能請求,但沒有退休金不表示一定是經濟弱勢。」李曼麗說,有的做老闆的生意人、個人工作者、專業人士如律師等沒有退休金,但他們不見得沒有資產,尤美女不應該將「沒有退休金」和「沒有工作」劃上等號。

教團主張,雙方如果願意以此為未來資產在離婚時分配,可以透過法院公證程序進行。他們認為,最佳方案應是立法將退休金納入離婚時可一併分配的資產,這才符合離婚時兩人公平分配在婚姻中共同創造的資產,「且必須全民適用,不是只有公教人員的退休金要和離婚配偶分享,否則這是懲罰公教人員離婚的職業歧視。」

但尤美女則強調,立法的目的在於保障家庭主婦及家庭主夫,「他們為家庭辭去工作、照顧老小,離婚後也不一定能找得到工作;但另一方老年有月退俸,而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因無工作,老年僅能仰賴每月幾千元的國民年金,相當不公平」,但也有例外情況如一方有家暴、外遇或其他情事由法院判定離婚,法官會酌情調整分配比例,甚至不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