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遭判5年牢 律師:不算太重

鄭羿菲 2017/11/28 15:14 點閱 7043 次
非政府組織(NGO)工作者李明哲遭大陸法院宣判5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2年。(photo by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視頻截圖)
非政府組織(NGO)工作者李明哲遭大陸法院宣判5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2年。(photo by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視頻截圖)

【台灣醒報記者鄭羿菲台北報導】「非政府組織(NGO)工作者李明哲判處5年有期徒刑。」中國大陸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8日如此宣判。對此,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說,「府方無法接受結果,李明哲案的判刑已傷害兩岸關係,傳播民主理念應無罪,籲中國大陸儘速放人。」曾在大陸研修法律與執業的律師張冀明受訪時說,「只有當事人知道案情真實性,但從刑期來看,5年應不算太重。」

李明哲3月於澳門入境廣東後失聯,由於李擔任過民進黨黨工,在兩岸關係冷凍的情況下,引起台灣民眾高度關注。中國大陸在5月以「顛覆國家政權罪」正式逮補李明哲,並在9月於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而同案被訴人彭宇華與李明哲都「當庭認罪」。

李明哲認罪不上訴

法院起訴書指控,彭宇華與李明哲在2012年10~11月之間多次討論成立以「建立政黨、推翻(中國大陸)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為目標的「梅花公司」,由彭宇華擔任執行經理,李明哲則擔任執行副經理;李在2012年起擔任彭宇華創辦的網路群組管理員、群主,透過網路平台與線下聚會的方式,組織成員「插手、炒作」近年中國大陸發生的爭議事件。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8日上午透過官方微博公布「彭宇華、李明哲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判決結果,法官認定彭宇華為首要份子,判處7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2年;而李明哲則雖非首要份子,但為「積極參加者」,考量李到案後供述犯罪事實,並當庭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故判處5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2年,李明哲當庭表達:「不會上訴。」

他人如霧裡看花

「李明哲按照大陸公開審理的過程已認罪,除承辦案件的司法單位、李明哲外,其他人對真實的情況有如霧裡看花,不應多作評論。」有過大陸執業律師經驗的張冀明受訪時表示。他認為,從大陸法條中來看,顛覆國家政權罪是不輕的罪,參與者可判處3~10年有期徒刑,而李明哲被判5年是在刑期的中間值以下(13/2=6.5),應該還不算太重。

「傳播民主理念無罪!」黃重諺在判決後表示,李明哲因關心中國大陸公民社會與民主發展,分享民主自由理念卻遭中國大陸法院以「顛覆國家」罪名審判,總統府無法接受此種結果,李明哲案已嚴重傷害兩岸關係,尤其是挑戰了台灣人民對民主自由的堅持與想像,呼籲北京早日放人,讓李明哲儘速返台。

李凈瑜坦然面對

赴陸聽審的李明哲妻子李凈瑜則在臉書上PO文說,為弱勢者爭人權是推動人類文明提昇的必要奉獻行為,李明哲明知山有虎,他早就覺悟必須為此承受「被認罪」、「被囚禁」的折磨,「我們不心存幻想,如今只是坦然面對,沒有權利抱怨。」

中國大陸刑法第105條規定,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1、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2、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