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臨檢 應和顏悅色說分明 (蔡孟峰)

蔡孟峰 / 媒體工作者 2017/03/21 11:17 點閱 1312 次
警察實施臨檢的依據說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但不是對民眾實施臨檢盤查時就能無限上綱。(警方影片截圖)
警察實施臨檢的依據說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但不是對民眾實施臨檢盤查時就能無限上綱。(警方影片截圖)

庶民百姓在公共場所可能常會被警察臨檢,開車或騎車在路上也不無可能,就連走在路上,警察也會靠上來盤查,「李永得事件」,相信很多人都遭遇過。

警察會告訴百姓,這是合理懷疑的合法作為,但是民眾就是感覺很不舒服、也不受尊重,警察過於主觀的認定和疾言厲色的表情,都足以讓民眾心生恐懼。

警察實施臨檢的依據說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這是對警察在勤務時施以職權上的「規範」,但不是對民眾實施臨檢盤查時就能無限上綱,自1996年以來,警察勤務範圍逐年削減,除了是避免警察因為警力不足造成勤務過重以外,還包括規範警察不得擴權、濫權。

以大陸警察盤查臨檢為例,不論是車站治安顧慮場所,或是公路上的收費站,警察趨前時,先向被攔查人車敬禮示意、表明單位、說明為了什麼原因要進行盤查臨檢,受檢後放行,警察會再次敬禮致意,並說不好意思,耽誤你的時間。香港警察即使身著制服,還需將服務證件佩戴於胸前,這樣的盤查程序,可惜在台灣很少見。

「李永得事件」中,執勤警方以全程有密錄器攝影表示過程都合法,但密錄器除了將兩造錄音以外,鏡頭主要對到的是被攔查對象,也掃到幾名警員趨前支援或警戒都面無表情,當然會讓不知警察執勤方式的民眾有身陷被包圍的恐懼感,密錄器錄人不錄己也是瑕疵。

在臨檢盤查之前,警察無法預知是否即將發生危害,或對象有犯罪之嫌疑,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所指的「須以有相當理由」,也在於警察主觀的認定,警察有時因臨檢而破案,時常會說「眼尖」,兩者的定義相似,但如何在臨檢前對被攔查當事人和顏悅色先做說明,才不會導致民眾不服及產生恐懼,是警察行使職權較人性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