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濫權濫訴 速納入司法改革 ( 程孟竺)

醒報編輯部 2017/03/21 11:12 點閱 1421 次

根據調查,民眾對法官與檢察官不信任度及不公正度竟高達84.6%及76.5%,人民不信任司法,其中問題包括檢察官辦案品質粗糙、濫權濫訴為人詬病,政治性及選擇性辦案等。

更嚴重的是,濫權的檢察官事後未曾被追究責任,即使檢察官遭監察院調查,並要求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最終高檢署竟以行政責任的十年追究時效已過,而規避對檢察官的懲處,侯寬仁檢察官就是這樣的例子。民之所苦始終未見公義,對於違法濫權起訴的檢察官究責,竟難如登天!

美國例子可借鏡

這項檢察官濫權造成的災難,監察院將該案列為「第三屆人權保障工作彙整報告」中之重大人權保障案件;甚至當年在侯檢察官的操弄之下,稅務人員配合偽證開出的違法稅單,歷經20年餘仍未撤銷。

中華人權協會亦於100年發表「建國百年臺灣賦稅人權白皮書」,將此案列為指標性稅務冤案。日前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林秋華、莊金昌、劉鍚賢三位法官因再度引用錯誤起訴資料,背離證據,成為今年首次被民控告,枉法裁判。

美國62歲非裔男子威爾森冤獄32年,終於在洛杉磯地檢辦公室承認錯誤之下,法官推翻原判。如果濫權檢察官沒有反省認錯依法懲處,台灣人民離幸福還很遙遠。

落實憲法保障人權

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刑法第129條濫權徵收罪,幾乎鮮少被引用,因為公權力永遠不會認錯!無良濫權的司法人員絕對要有淘汰的退場機制。

號稱是自由民主的台灣,在政黨輪替下全面執政,我們期待的是一個真誠務實的執政團隊,而不是空有理想,卻又和老醬缸妥協的軟柿子。

筆者認為法治精神中,最重要的是要落實刑法中的「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主義」、「證據裁判主義」、「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憲法保障的司法人權,此乃國家之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