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

陳師孟不適任監委(彭蕙仙)

彭蕙仙 2017/03/07 12:14 點閱 1555 次

總統府日前公布監察委員補提名名單,引發外界高度議論;爭議性最高的應是曾經擔任中央銀行副總裁及總統府秘書長的陳師孟;除了因為他也曾主張廢除監察院之外,日前他更以「廢物利用」形容自己爭取擔任監委的心情,以及當選監委後的「誓言」,得了便宜又賣乖的囂張言行,令人側目。

陳師孟誓言要清除:1,辦綠不辦藍的法官;2,受黨國遺緒毒化的不肖司法官,以及3,司法體系裡的國民黨的打手。這番政治鬥爭性格強烈的談話,叫人咋舌不已,陳師孟還直接談及個案,點名要把判陳水扁和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有罪,以及判不當黨產委員會敗訴的法官與相關司法人員都「趕出司法體系」。他的這番話形同威脅司法系統,甚為不妥,也可能有違法之虞,殊為不當。

陳師孟認為監察院沒有存在的必要,不過他卻仍然要接受提名、擔任監委,說是為了透過行使監察權,「可以讓司法敗類退場。」他的這番話部份是事實,但也有部份誇大了監委的權力。監委確實可以就他認為有問題的司法案件進行調查。如陳師孟認為陳水扁和郭瑤琪是冤枉的,他獲得通過擔任監委後,可以就相關司法案件啟動調查。

彈劾非一人決定

調查後,如陳師孟認為相關的司法人員違法失職,他可以做出彈劾的處份,但彈劾與否並不是陳師孟一個監委說了就算,要經過多個程序。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監察法》規定,彈劾案要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並須經提案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才可向懲戒機關提出。

彈劾案經監委審查,也可能不成立,而如果提案委員對此有異議,得提請再審查,另責付其他監察委員9人以上再審查,做最後決定。如果對司法人員的彈劾案成立,要再交「職務法庭」審理。此時與監察院和監委已沒有關係了。

職務法庭是依《法官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在司法院所設置的專業法庭。由5位法官組成合議庭,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審判長,4位具一定資格的法官擔任陪席法官,負責審理法官及檢察官懲戒案件,也審理法官不服職務處分之救濟案件等。

逼退司法 言過其實

即使是監察院成立的彈劾案,職務法庭經審理後也不見得一定會通過,因此,陳師孟的監察權可以逼退司法敗類之說,恐怕是言過其實了。然而,在未提出明確事證的前提下,他就直接且公然指稱某些個案是司法迫害,踐踏司法尊嚴,實不可取;更何況陳師孟的談話明顯具有恐嚇作用,或許會讓司法人員心生畏懼,甚至影響未來的司法作為。

還沒有通過提名、距離正式上任還有一段程序,陳師孟就毫不避諱地以特定的政治立場給司法人員貼上標籤、公開為個案平反,如此言行早已超越一般政務官應有的份際,何況是具有崇高社會地位的古之御史大夫、今之監察委員?陳師孟不適格、不適任,蔡英文實有必要重新思考陳師孟的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