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長官派 民主改革抑倒退? (陳清泉)

陳清泉 / 文字工作者 2016/04/17 10:30 點閱 2056 次

日前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改《地方制度法》,擬將鄉、鎮、市長由現行民選改制為官派。對於鄉鎮市長官派,究竟純粹為了政治考量,抑或是有改革的迫切性,藍綠各有不同解讀和各自的政治權謀,因而引發熱議。其實鄉鎮市長官派不是不能行,但不應淪為政治人物基於權謀思考而倡言的政治工程。

官派議題並非創新

鄉鎮市長官派的議題並非創新,1990年國是會議與1996年底的國發會,國、民兩黨取得鄉鎮市非法人化、鄉鎮市長擬由縣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官派)之共識,之後,內政部完成《省縣自治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卻未送立法院審議。

迨2000年政黨輪替後,時任閣揆的張俊雄再度提出《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希冀於任內完成鄉鎮市長全面官派,但卻未獲立法院通過。今次,立委再以縮減政府層級、提升行政效能、革除派系、黑金介入基層政治,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

從民主改革的角度,我國《憲法》明定中央與地方分權,立法院直接修法廢除鄉鎮市選舉,是否有違憲之虞,猶待商榷。我國力行地方自治多年,非但未能落實鄉鎮市自治,且已漸次被地方派系、黑金所掌控,基層選舉淪為黑道漂白之管道,確是不爭的事實。

惡質選風向上擴散

若能合理化鄉鎮層級行政區劃,並廢除鄉鎮市長選舉,得以切斷惡質化選風與興革地方自治,對地方政治發展並非壞事。若無相關配套,驟然修法停止鄉鎮市自治選舉,導致原有地方派系與黑金轉戰縣級以上選舉,惡質化選風將因此向上層擴散。

從「民主赤字」的角度來看,「民主赤字」是指被定位成民主的組織或機構(鄉鎮市公所、代表會),其運作無法滿足基層民眾的需要,民主所產生的代表與人民之間的鴻溝持續擴大,人民對決策無力,參與感降低,民主體制出現民意與決策的逆差。

鄉鎮市長官派不僅相對剝奪民眾參與基層選舉權利,且公共政策制定之決策權讓渡予官派鄉鎮市長,形同剝奪人民監督政府的實質權利。再加上與基層民眾接觸較為密切的村里長定位不明,都會造成「民主赤字」居高不下,如何自圓其說台灣是民主國家?

從行政事務的角度,目前有高達80%的鄉鎮市自主財源都未達20%,全國多數鄉鎮市的60%稅收來自中央補助,地方凡事仰賴上級政府,要談自治根本是緣木求魚,況且在財政匱乏的條件下,要完全實現地方自治,確實是一項高難度的政治工程。此外,地方政府(鄉鎮市公所)財源不足,導致基層建設品質低劣與進度嚴重落後等問題。

鄉鎮市非法人化

職是之故,當前的基層政治改革重點在於,鄉鎮市非法人化,取消其自治地位,重新調整組織編制與人事,同時合理分配鄉鎮市財源,減少浪費公帑,活化地方財政機能。

總之,蔡英文政府應有完善的配套,在賦予地方政府更多權限、自主財源和人事制度立法後,只要基層民眾能夠享有更多權利,地方政府有更好的公務員為人民服務,即使被指涉企圖「綠化」地方,壟斷政治權力,官派又何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