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檢察官很難 2年只送3件

鄭羿菲 2016/01/05 15:13 點閱 7511 次
民眾被察官要脅只能往肚裡吞?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指出,儘管有檢舉制度,實際運作卻讓制度失靈。(photo by 鄭羿菲/台灣醒報)
民眾被察官要脅只能往肚裡吞?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指出,儘管有檢舉制度,實際運作卻讓制度失靈。(photo by 鄭羿菲/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鄭羿菲台北報導】被檢察官要脅只能往肚裡吞?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評會)2年來只移送3件檢舉案至監察院。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5日表示,檢察官身分有別於一般公務員,特別立法偵查終結後民眾有2年時間檢舉,但現實運用民眾往往遭檢評會逾期駁回,民眾使用2012前的舊制,直接向監察院檢舉還比較有效率。

2年檢舉時效

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呼籲,法務部應修法延長時間到3年,讓民眾有足夠時間思考。
「什麼叫沒別的意思?說話不老實,聲押!」林永頌5日在「評鑑時效不夠長」記者會,舉出法院認定檢察官不正取供的例子說,檢察官在偵查取證時,以聲押手段威脅利誘民眾時有耳聞,民眾只能求助地檢署、法院及司改會等組織協助檢舉,目前檢舉檢察官的時間規定是偵查終結後2年內。

「偵查終結2年內的檢舉時效,幾乎讓檢察官評鑑制度失靈。」林永頌指出,民眾往往害怕偵查終結後,若馬上檢舉,檢察官會對案情不利,只好等到審判完才求助司改會,但審判動輒以半年起跳,檢舉後司改會還需要過濾檢舉事件,都需要時間,且民眾大多都超過了2年才求助,光是2014及2015年,檢評會就因「逾期」駁回了27件,只移送3件檢舉到監察院。

不合期待的制度

「民眾直接到監察院檢舉檢察官,還比現行向檢評會檢舉來的有效率,一來檢舉時間有10年,二來監察院調查官人手充足。」林永頌認為,當初原意是法官及檢察官有別於一般公務員的身分而特別立法,但現實運用卻使得制度失靈,明顯不符合民眾期待。

高榮志說,無論是在人力配置、時效延長到3年及檢察官擔任主席等制度,司法院與法務部都應該積極動作,檢討缺失並通過《法官法》修正草案,不要有2任司法院行政廳長都認為草案可行,但法案卻遲遲躺在立法院動都不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