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下一個超額教師? (許惠琪)

許惠琪 / 教師、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生 2015/06/01 09:37 點閱 2703 次
少子化造成超額教師問題。(photo by Rex Pe on Flickr -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
少子化造成超額教師問題。(photo by Rex Pe on Flickr -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

5、6月正是公立學校,教師超額介聘的作業期間,現職正式老師已經過度飽和,目前做法是,依據教育部頒布的師生比,計算超量人數,遷調尚有缺額的他校。個人任職中學教師,又具法律背景,認為當中法律疑義甚多,以下試著提出。

【以年資為唯一考量】
決定何人為超額人選,主要依據教育部及各縣市教育局發布的行政命令,且一律以年資為唯一考量。

但這有幾個法律層面須要留意:第一,由資淺者優先強制調校,是否符合平等原則?大法官釋字719號、649號均承認國家為達成某些特殊目的,得給予特定族群較優惠的待遇,因此適度保障妊娠中或育有幼童之教師,以及55歲以上教師,盡量使其免於遷調他校的操勞,符合國家敬老慈幼的基本國策。至於其他教師,應當不論年資深淺,一律平等。

第二,以行政命令(而非法律)作為調校處分的依據,恐不符「法律保留原則」。教育部及各縣市之行政命令,都聲稱依據教師法第15條,可推知立法者授權教育主管機關,就超額教師之遷調,自為規定。

【教師超額問題】
但從法體系的解釋來看,教師法中凡是立法者有明確授權之意,條文都寫明「…相關事項,由教育部定之」(例如:教師法第16條、第18條第2項、第 29 條第2項、第 35 條第2項),但第15條並沒有這樣的文字。

第三,少子化下的教師超額問題,目前僅由各縣市教育局分別就所屬領域內的學校調整供需,無法達到全國性的調配,若要打破區域隔閡,避免都市老師過多,偏鄉卻找不到人,須要全國性協調。

但跨縣市的調動,薪水及將來退休金由哪個地方政府支付,這都不是地方各自為政可解決的問題,亟待中央送立法院統一修法。憲法111條規定:「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公立教師超額的情況惡化至此,行政命令似乎不敷使用,應由中央迅速以法律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