挺7日猶豫期 消基會:不該排除影音

游昇俯 2015/02/04 20:49 點閱 3513 次
消基會批評將「性質特殊」之商品排除7日猶豫期的修法是大開消保倒車。(photo by 游昇俯/台灣醒報)
消基會批評將「性質特殊」之商品排除7日猶豫期的修法是大開消保倒車。(photo by 游昇俯/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游昇俯台北報導】消費者文教基金會4日批評,部分商品可排除7日猶豫期規定是大開消費者保護倒車!針對影音產品複製便利,日前立法院對此進行修法,排除在猶豫期規定之外,消基會建議,影音產品若怕在被複製後退貨,可以用「試用」方式排除猶豫期規範,也可不損害消費者知的權利。

立法院1月15日通過初審草案,將《消保法》對消費者從事郵購、網購等商品買賣,享有7日「猶豫期」進行修法,新增第19條之2,授權主管機關就「性質特殊」商品或服務,得排除適用。消基會批評,「性質特殊」非正式法律概念,根本是「空白授權」!

【保障檢視商品權利】
消基會副董事長游開雄表示,19條修法的關鍵應是因為近來影音產品盛行,這類產品容易被複製,或短期內就失去新鮮感,而希望排除7日內無償退貨的猶豫期之外;但經營者其實可透過「試用期」方式,解除消費者無法預先檢視商品的限制,就可不受猶豫期規範。

游開雄再舉例,又如年節將至,不少年菜預購業者也以食品新鮮為由,希望排除猶豫期規範,但實際上這些食品多以真空包裝,保存期有長達半年至1年者,保存技術的精進實際可突破時效限制。

游開雄表示,7日猶豫期的立法,本是針對郵購、網購或推銷的買賣行為,消費者往往未能檢視商品,缺乏足夠資訊或無足夠時間思考,而給予的保障,不能因業者有意見就剝奪消費者權益。

【條文如「空白授權」】
游開雄質疑,19條之2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可將「性質特殊」商品排除規範,所謂「性質特殊」是指物理特殊還是價值特殊?如此修法可自行解釋,等於是「空白授權」。他補充,「主管機關可含括交通部、經濟部、農委會,到時每個機關都能個別解釋,這樣的修法只是大開方便之門。」

消基會董事長陸雲亦表示,消保法施行20年一直無法可罰,因而至今仍常見業者違規觸法,或違反法規規範自行訂定交易規則;他呼籲,要避免郵購、網購等特殊性質商品引起消費糾紛,修法應朝事前提供消費者完整資訊,使消費者有充分檢視商品的時間與範圍,「否則如目前的修法,預期未來消費糾紛會再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