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等於雙方嗎? 立委盼釐清

邱慕天 2014/12/22 20:34 點閱 4946 次
在立法院法制委員會中,立委李貴敏(右上)直挑司法院,質詢其在修法爭議中的角色。(photo by 本報資料照片)
在立法院法制委員會中,立委李貴敏(右上)直挑司法院,質詢其在修法爭議中的角色。(photo by 本報資料照片)

【台灣醒報記者邱慕天台北報導】「『男女』等於『雙方』嗎?」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22日將婚姻平權法案首度排案審議,國民黨不分區立委李貴敏質疑,聯合國人權兩公約用「men and women」談婚姻保障,性平草案「去性別化的」修法可能產生重大法理問題。對此,司法院廳長黃梅月備詢時支吾其詞,顯示準備工作不足。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22日就婚姻平權法案進行審議,事先即知道只答詢不逐條審議,委員會中13席立委藍9綠4,共有8位上台質詢各抒「異」見,由於法務部已表態同性伴侶公民權的保障,不適合從修改民法婚姻定義著手,藍委李貴敏轉而直挑司法院,並質詢其立場。

【訴求司法院】
李貴敏劈頭指出,在英美法系的美國,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35州當中,有24州是透過法院司法判例而達成同性婚姻合法,僅有8州透過修法達成婚姻平權,另有3州訴諸人民公投通過。這是否表示司法院在修法爭議中,應扮演更積極主動的角色?(參考資料:http://gaymarriage.procon.org/view.resource.php?resourceID=004857)

我國民法素來遵從大陸法系,司法院少家廳廳長黃梅月回覆,法務部才是我國民法的主管機關,司法院作為審判單位,各級法官只會「依法審理」,即便對法條表示法官意見,性質也不同於不成文法的效力。

李貴敏追問,1930年我國民法親屬編訂定婚姻為一男一女所訂定時,內容係指生理上的男女(sex),或是心理上的男女(gender)?

因按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即「兩公約」)第23條第2項,「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其用字「men and women」,已經由2002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HRC)在Joslin vs. New Zealand一案的審查意見,確認所要保障的「婚姻權」為「想要結婚的一男與一女的結合」,這樣的明文,很難不做「生理」上的字面認定。
(參考資料:http://www.bayefsky.com/pdf/newzealand_t5_iccpr_902_1999.pdf)

【兩公約保障一男一女】
對此,黃梅月表示,「將來」在司法判決面對需要做出相關解釋時,會表示看法,卻立刻被李貴敏打斷。她駁斥,我國人權相關法律受大法官釋字329號約束,必須以兩公約的內容為依歸,若有抵觸必須在兩年內改正;今日婚姻平權草案將「男女」用字改為「雙方」若審查通過,與兩公約內容是扞格不入,那就是應即刻修導、而非「將來」的議題,司法院不應迴避。

李貴敏進一步引用大法官釋字552號,內容寫道「『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係為維護配偶間之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及維持社會秩序,應受憲法保障」,以及「婚姻自由…應受『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限制」等兩段文字,提醒黃梅月性別「生理認同」在古今都有法律認證,一旦民法按照婚姻平權草案以「雙親/配偶」取代性別字眼,於兩公約和過往司法解釋都茲事體大。

【期待解決方案】
由於黃梅月一路迴避,總結時李貴敏懇請法務和司法單位多加為遭遇困難的同性伴侶處境著想,在凝聚社會共識而非撕裂信任脈絡的基礎下,用心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修改民法中,現有關於婚姻與家庭的描述,從男、女兩性修改成中性,將夫妻改成配偶,將父母改成雙親,使得法律除了可以承認和保障男性與女性之間的婚姻關係,也擴及同性戀、跨性別、變性等性別之間的婚姻關係。

關於2002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判決,聯合國委員結論報告書中表示,由於兩公約第23條第2項有關結婚權的規定特別使用了有性別相對性的「men and women」,不同於公約其他條文所使用「every human being」、「everyone」或「all persons」等用語,因此公約對締約國有約束效力的,僅限於「想要結婚的一男與一女的結合」,從而肯定「不承認同性結婚權並不構成(公民與政治權利上的)歧視」。許多「基本人權派」的性平推動者將此判決視為一大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