弭平廢死爭議 宜速修《兩公約》

陳清泉 / 文字工作者 2014/10/12 10:36 點閱 2075 次
法界或是死刑存廢兩造對《兩公約施行法》爭議的根源在於《施行法》的效力。(photo by Maryland GovPics on flicker-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法界或是死刑存廢兩造對《兩公約施行法》爭議的根源在於《施行法》的效力。(photo by Maryland GovPics on flicker-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近期法院一、二審法官,分別以精神耗弱為由,判處虐殺幼童和姦殺孤女的凶手無期徒刑,使得廢死議題再度引發爭議。

死刑是整個社會的課題,在一般人「殺人者死」的應報觀念下,多數人都希望法律能確保「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社會正義。

因此,在心理上即普遍期待,法院對凶殘的殺人案,能從重量(死)刑, 以儆效尤。

長期以來,倡議廢死者在高達70% 支持死刑的民意下,不斷以人權公約形塑輿論,作為廢除死刑的法律根據,帶給歷任法務部長批准死刑執行令的莫大壓力。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就是因為個人支持廢死的理念,與其職務有所扞格, 最後只能選擇去職。但是,死刑存廢的爭議依舊。

【爭議根源在於效力】
法官在認事與用法之間,存在著理性與感性的矛盾,卻是不爭的事實。法理上,殺人者雖有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罰,但也另有為犯行開脫之「巧門」,法律才會有「精神耗弱」得減其刑的規定。

在感情上,相信承審法對被害者家屬的哀痛應有所體會,對殘忍的犯罪行為也必然義憤填膺,但要在其手上判死,卻又顯得猶豫。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既要維護司法正義,又要兼顧人民感情,內心的掙扎可想而知。

【屬「高位階」法律】
法界或是死刑存廢兩造對《兩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爭議的根源在於《施行法》的效力。倡議兩公約者認為《施行法》與憲法同屬「高位階」法律,而其他法律則是「低位階」法律,因此,凡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律必須修改。

反對者則主張只有憲法和法律之間才有法律的優位性問題,所有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並不存在優位關係,不能率爾界定《施行法》的效力絕對高於其他法律,進而削足適履地要求修改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律條文。

不論在法意或文義上,《施行法》第8 條條文後段之「有不符兩公約之規定者,應於施行後2 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確實容易被誤解成法律位階等同憲法,而高於其他法律,讓承審法官擔心判死有違憲之虞,不願輕易開鍘,只能選擇死緩的無期徒刑。

【修法才能解決爭議】
為避免法律位階之爭議,宜修改第8 條為「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憲法之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

《兩公約》或《施行法》在落實人權保障工作上確實立意良善。但是, 法律頒布實施後,在適用上有窒礙難行者,或有違憲之虞者,或與現實環境有衝突者,為彌補法律缺陷,除了提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外,還有立法院提案修法的管道。

在未窮盡一切手段,針對《施行法》進行釋憲、修法前,對倡議廢死者而言,該法仍是手中最有利的盾牌,但是,法官卻不能將之權充免死金牌,以鴕鳥心態審理殺人案,否則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崩解的後果, 還是要由全民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