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遊法修正 偶發性集遊無須報備

賴義中 2014/08/14 22:06 點閱 5607 次
行政院院會14日通過《集遊法》修法草案,「路過」行動應否報備?內政部認為,應視個案認定之。(photo by 資料照片)_
行政院院會14日通過《集遊法》修法草案,「路過」行動應否報備?內政部認為,應視個案認定之。(photo by 資料照片)_

【台灣醒報記者賴義中綜合報導】未來「偶發性」集會遊行將不用報備。行政院院會14日通過《集遊法》修法草案,定義「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負責人或發起人的集會遊行」,即屬「偶發性」集會遊行。針對「路過」某處是否符合前述定義?法務部次長邱昌嶽表示,這須視個案認定。

由於大法官會議3月作出第718號解釋,宣告《集遊法》中未排除「偶發性」與「緊急性」集會遊行的條文,違反憲法保障的集會自由,將自明年元旦起失效,因此這次內政部在草案中明確定義2種特殊情況。

「緊急性」集會遊行定義為,「因事起倉卒,不即刻舉行就無法達成目的的集會遊行,」寬限至舉行前24小時報備,不受一般集會遊行30日內、3日前報備的規範。

邱昌嶽在院會後記者會說明,偶發和緊急集會遊行多出現於選舉糾紛,如某方認定選舉結果不公,在無人召集的情況下前往抗議,屬於偶發性集會遊行;如2004年總統大選開票夜時,群眾至凱道抗議,係有人召集,此即屬於緊急性集會遊行。

邱昌嶽強調,若活動有召集人、有標語、有訴求、有計畫,就不算偶發性集會遊行,仍須事前報備。至於411時群眾包圍台北市中正一警察分局的「路過」行動,應如何認定?邱昌嶽說,411行動有計畫性、召集人、標語和訴求,既非偶發也非緊急集會遊行,也不符合和平原則,由此看來,「路過」應作個案認定。

由於目前尚無判例可循,只能先訂定認定的原則和處理方式。邱昌嶽表示,內政部最快將於月底訂定《偶發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認定及處理原則》,以利實際適用。

此外,草案中亦規定,偶發、緊急集會遊行不得在車道上舉行,除非不妨礙交通;同時,集會遊行的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應負責宣布集會遊行中止或結束,人潮若未解散,應負責勸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