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統案二審 改判12年罰3800萬

杜胤廣 2014/07/24 17:48 點閱 3856 次
大統長基食品劣油案經二審判決,改判高振利12年有期徒刑,罰款3800萬元。(photo by Bunkichi Chang on Flickr–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大統長基食品劣油案經二審判決,改判高振利12年有期徒刑,罰款3800萬元。(photo by Bunkichi Chang on Flickr–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台灣醒報記者杜胤廣台北報導】大統長基食品劣油案經24日二審判決,改判高振利12年有期徒刑,罰3800萬元,與彰化地院一審判決的16年有期徒刑、5000萬元罰鍰相比,相對較輕。但高振利的胞兄高振源聽完判決內容後仍表示,「判太重了!」認為社會根本沒給他弟弟重新做人的機會。

去年10月大統長基食品驚爆劣油風波後,彰化縣衛生局祭出行政裁罰2800萬元,但消基會呼籲衛福部可引用食管法第44條第2項,依照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可依所得利益的範圍內裁罰,最後經衛福部邀集各單位協商後,裁罰18.5億元。

但之後大統向衛福部撤銷罰款,獲得平反,僅罰5000萬元。此次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同樣依照食管法第49條,僅罰3800萬元。

根據二審判決內容,大統長基劣油與高振利等人的詐欺犯行,均依照刑法第255條地1項「商品虛偽標記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以及違反食管法第15條、49條做出判決;在刑期上也改判大統公司董事長高振利12年有期徒刑,而調配室課長溫瑞彬及員工周昆明,也各判有期徒刑2年10個月,緩刑5年。

另外,檢察官就原審判決大統賣油給台糖、福懋油脂等公司的詐欺求償部分,判處高振利等3人需連帶賠償台糖與福懋,各661萬與3830萬餘元,且後續仍可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書記官蕭秀琴解釋說,此案會有不同判決,是因智財局法院斟酌高振利等人,不斷與下游分批供應商、通路商協調和解,再加上高振利等人坦承部分罪行,法官才依情節選擇輕判,至於為何無法依據新增的食管法第44條,追討不法所得的行政罰款,可能因44條在行政罰則上與第49條產生競爭效果,才無法依此條文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