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蜜月灣 政府應盡監督責任

陳清泉 / 文字工作者 2014/07/16 13:07 點閱 1979 次
台東美麗灣開發案曾爆發爭議,宜蘭蜜月灣若再不嚴格把關,恐怕會成為財團的專屬海灘。(photo by ChenShiYu on Flickr -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台東美麗灣開發案曾爆發爭議,宜蘭蜜月灣若再不嚴格把關,恐怕會成為財團的專屬海灘。(photo by ChenShiYu on Flickr -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繼台東杉原海岸、澎湖嵵裡沙灘之後,宜蘭蜜月灣也被財團圈地插旗,台灣美麗的海岸在財團砸重金進行開發下相繼淪陷。
宜蘭蜜月灣則由宜蘭羅許建設與博愛企業提出「宜蘭大溪蜜月灣整體開發計畫」,總投資金額超過60億,完成後,總開發面積高達107.4公頃,是美麗灣18倍,是宜蘭縣有史以來最大開發案。美麗灣開發案爆發爭議,蜜月灣若再不嚴格把關,恐怕會成為財團的專屬海灘。

美麗灣與蜜月灣

蜜月灣開發案在1982年曾被宜蘭縣故縣長陳定南擋下,環保署早在2011年4月通過環評審查,直到今年6月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審查開發計畫,環保團體才驚覺開發案捲土重來案。
土地的開發必須兼顧環境和生態的永續,蜜月灣雖通過環評,但環保團體與地方政府強烈質疑,海岸屬公共財,具備公共性與公益性,業者以「專屬海灘控制環境品質」,民眾親水權恐遭剝奪,開發區有兩條土石流潛勢溪流,一旦成災後果堪慮,應由學者專家重新評估。

環境永續徒法不自行

行政院在2009年擬定「永續發展政策綱領」時提到,除了應兼顧環境與經濟外,仍須考慮社會的平衡發展和政策執行層面等問題。學者也提出3E面向,在環境(environment)、能源(energy)及經濟(economy)中取得平衡及和諧,追求永續的發展。
因此,蜜月灣的開發必須在相關法律規章下,做好水土保持、河川整治與生態保育等工作,並通盤考慮經濟發展、能源使用和社會穩定,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最重要的還在政府能否確實監督、落實執行。

開發不能剝奪親水權

長期以來,政府未能善盡把關責任,與海岸保護相關的法案延宕十幾年都未立法,讓大型開發案蠶食鯨吞台灣美麗海岸。海岸是公共財,具有公共性與公益性,台東美麗灣、澎湖等海岸開發,都引發圖利財團、破壞生態景觀的質疑與批評。
蜜月灣緊鄰海岸,開發具有敏感性,而業者「專屬海灘控制環境品質」的做法,勢必剝奪民眾的親水權,才會被媒體批為財團專屬海灘。未來開發時必然會遭到在地居民或環保人士的強烈抗爭,屆時勞民傷財,對於政府、業者、民眾都不是有利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