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醫院董事很畸形 民團籲修法

李昀澔 2014/03/19 19:39 點閱 3472 次
醫改會董事長劉梅君指出,國內部分財團法人醫院董事會幾乎全由母企業人士組成,呼籲修法保留基層員工、公民及病友席次。(photo by李昀澔/台灣醒報)
醫改會董事長劉梅君指出,國內部分財團法人醫院董事會幾乎全由母企業人士組成,呼籲修法保留基層員工、公民及病友席次。(photo by李昀澔/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李昀澔台北報導】「《醫療法》應修法規範醫療財團法人的董監事組成,避免醫院淪為財團獲利工具。」醫改會董事長劉梅君19日表示,財團法人醫院屬社會資產,其董監事會不應全由母企業及相關人員把持,應修法增列基層員工及社區代表席次。衛福部醫事司科長林淑芬回應,政府不排斥修法,但不能只考量大型醫院現況,因此有待進一步研議。

【修醫療法未中要害】
財團法人醫院與母企業「緊緊相依」的情形,可從各醫院董監事會組成窺知一二;「就是球員與裁判互輪,」台大社會工作學系副教授劉淑瓊指出,《醫療法》去年修法後,每屆必須更替三分之一董事,但過去曾有醫院透過「董監事互換」模式,雖未違法,卻導致董監事互相制衡的機制蕩然無存。

另一種董事會監督醫療財團法人可能失靈的情形,在於董事會幾乎全由母企業及關係企業,以及母企業安插的醫院高階主管掌控,此操作模式完全可在不違反《醫療法》「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董事間有配偶、三等親關係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等規範下,仍由財團實質掌控醫院營運及金流。

【董事結構應改變】
「董事會審核、監督醫院營運的功能要正常,就必須先健全其結構,否則就算細讀財報,也無從查知醫院是否善用盈餘。」劉淑瓊說,「我國金管會對營利事業單位董事會的監管如此嚴格,沒道理放任非營利單位不管。」

不只財團法人,部分宗教法人醫院,也存在董事會組成單一的問題,「法人醫院董事全是『同一群人』,不代表就會有不當利益輸送發生,而是各董事的『獨立性』明顯不足。」劉梅君表示,財團法人是社會資產,因此基層員工、社區公民及病友代表都應該在董事會中擁有一定比例席次,才能杜絕「家天下醫院」現況。

【以評鑑代替修法】
事實上,衛福部每3至4年就會實地到各財團法人醫院審視其董事會運作,並依實際狀況提出改善建議;林淑芬表示,現階段醫療法人董事組成係由內部組織章程規範,許多宗教醫院都已有基層員工進入董事會,而各醫院改選董事時,都有候選人籌組委員會輔導背景各異的人士參選,董事會組成單一的狀況已漸獲改善。

林淑芬認為,修法保障基層醫院員工及公民團體進入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值得討論,但醫療法人不是只有大型醫院,強制規範「診所」的董事組成並不合理。前衛生署長楊志良曾投書媒體指出,修法曠日廢時,不如將董事改組列入醫院評鑑,執行效果必佳;負責評鑑業務的醫策會表示,修訂評鑑項目仍需法源依據,因此修《醫療法》及立《財團法人法》,仍是勢在必行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