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企業贊助運動 教部減稅加媒合

邱惠恩 / 記者 2014/02/25 07:02 點閱 3787 次
教育部體育署長何卓飛認為,運動並非國人生活習慣、關注運動賽事情形也不普及、台灣多以中小企業為主,營業利潤不足以贊助運動選手及賽事等,都是影響企業贊助因素。(photo by See-ming Lee on Flicker –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教育部體育署長何卓飛認為,運動並非國人生活習慣、關注運動賽事情形也不普及、台灣多以中小企業為主,營業利潤不足以贊助運動選手及賽事等,都是影響企業贊助因素。(photo by See-ming Lee on Flicker –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台灣醒報記者邱惠恩綜合報導】國內運動選手或運動賽事常苦無企業贊助。教育部體育署於100年訂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祭出企業贊助體育事業可享列為「捐贈費用」,並不限捐贈費上限,同時促進運動產業發展、培育運動員。經過積極媒合企業跟運動團體後,102年度成功媒合企業贊助家數達481家、贊助金額逾5億元。

能否透過企業贊助促進國內運動賽事興盛、培育國際級的運動選手?教育部體育署長何卓飛表示,100年訂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企業可透過贊助運動賽事、選手、推動企業員工運動,如成立運動社團等,贊助費用可列為「捐贈費用」,並且不限捐贈費抵免上限,增加企業贊助誘因,同時促進運動產業發展、創造培育運動員的優質環境。

102年更成立「推動企業贊助體育運動方案」,教育部體育署綜合規劃組視察張儒民表示,此方案讓政府積極介入、媒合企業跟需要贊助的運動團體及選手。102年贊助金額已達5億多元。成功媒合企業贊助家數達481家,獲贊助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有69個、或贊助賽事70項、贊助金額達5億893萬元。何卓飛指出,101年贊助金額為3億多,有明顯的成長。

國內運動賽事或運動選手為何時常找不到企業贊助,教育部體育署長何卓飛認為,目前運動並非國人生活習慣、關注運動賽事情形也不普及,直接影響到廠商贊助意願。另一方面,台灣多以中小企業為主,營業利潤不足以贊助運動選手及賽事。

「大型企業一般以成立基金的方式,利用利息推動贊助,不過贊助項目囊括教育、弱勢、藝術等,通常又以人文藝術為主要贊助目標,」何卓飛說,企業通常認為運動賽事是屬「個人興趣」,培育運動選手則是「國家責任」,因此運動常在贊助考量項目中墊底。

張儒民觀察,贊助大多是打「品牌」知名度,不過國內產業大多以代工為主,加上國內「運動消費文化」不如國外興盛,國人沒有運動支出習慣,除了職棒外,其它運動賽事幾乎沒有太大的市場,都可能導致企業不願意贊助。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教授程紹同則認為,企業贊助運動選手與賽事是一種「策略運用」。國內企業將贊助當作一種廣告平台,例如選手衣服有產品標誌、在全壘打牆張貼廣告、中場休息時間播映廣告等;但國外許多企業卻透過贊助行為,將企業的「權力」發揮得淋漓盡致。

程紹同舉韓國三星為例,在1998年泰國亞運會時,三星先在開幕前100天舉辦「Running Together」,訴求跑完全程就捐1塊錢給公益團體與當地運動基金,甚至在韓國境內推動消費者先買三星電視,假如韓國選手贏得冠軍,電視費用全免,同時贊助泰國、韓國的人文藝術團體在選手村表演;在2000年雪梨奧運時,為了搶下亞洲市佔率,以押金的方式讓各國代表選手使用三星手機,可免費撥打3分鐘國際電話。

程紹同指出,三星的作法,同時兼顧品牌行銷、媒體曝光、公益、促進異業結盟、帶動運動人潮、增加國人關注賽事熱情,將利益回饋回消費者身上,這種「整合性行銷」的過程是相當成功的贊助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