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撿屍等同性侵 應釐清迷思

方家敏 2014/02/12 19:33 點閱 3828 次
律師賴芳玉痛批,夜店撿屍文化被社會所廣為接受,恐會間接鼓勵性犯罪。 (photo by Bar & Nightclub Accountant for NYC)
律師賴芳玉痛批,夜店撿屍文化被社會所廣為接受,恐會間接鼓勵性犯罪。 (photo by Bar & Nightclub Accountant for NYC)

【台灣醒報記者方家敏台北報導】「撿屍就是性侵!」律師賴芳玉12日在現代婦女基金會召開的記者會上痛批,連日來發生的「撿屍」行為不但被稱作「夜店文化」,也在媒體和網路引起討論。其實這樣的社會氛圍不僅會助長性犯罪,也會阻卻被害者求助的意願。衛福部建議,場所主人必須善盡宣導、防治性侵、性騷擾的義務,加強場所內的安全設施並適時介入。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林美薰指出,去年該機構所處理的250件性侵害案件中,有50件是酒後遭性侵的案件。其中加害人是陌生或熟識者皆有,部分是伺機尋找酒醉者,有的是計畫性勸酒,灌醉後再帶離性侵,又以出入KTV與夜店的情況最多。

網友多把這種「將喝醉無意識女性帶離現場猥褻或性侵」的行為稱做「撿屍」。根據調查,網友多認為撿屍行為造成性侵多是「被仙人跳」、「男性不是高富帥」才會被告,卻忽略撿屍就是犯罪行為。律師賴芳玉指出,撿屍一詞將酒醉女性物化為任人宰割的屍體,認為去夜店喝醉被性侵便是活該,不值得同情,並且把「夜店、酒醉」與「同意與人有性行為」劃上等號。

「在李宗瑞的案件中,加害人以『撿屍是夜店文化』等言論試圖抗辯脫罪,媒體也將之視為茶餘飯後的趣聞來談論,是嚴重的性別歧視。」賴芳玉呼籲,各界必須要釐清撿屍性侵的迷思,女性與男性都有安全夜生活的權利。「若男女利用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它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或猥褻者,便觸犯刑法225條的趁機性交或趁機猥褻罪。」

衛生福利部保護司副司長林維言表示,根據《性騷擾防治法》,場所主人,場所主人有善盡防治性侵害與性騷擾的義務,必須要公開宣傳禁止性騷擾、性侵害,並提供求助管道,加強店內監視器等安全措施,或是提供酒醉者安全休息場所與代叫計程車的服務,事件發生時也應積極介入處理。違者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