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如缺配套 利他行為恐變調

方家敏 2014/01/05 20:55 點閱 4198 次
代理孕母若沒有嚴謹、完整的配套,恐會讓更多兒童、孕母、委託夫妻的權益受損。(photo by kb_vaidya on Flickr -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代理孕母若沒有嚴謹、完整的配套,恐會讓更多兒童、孕母、委託夫妻的權益受損。(photo by kb_vaidya on Flickr -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台灣醒報記者方家敏綜合報導】由於國內代理孕母並未合法,許多不孕症民眾與醫界多次反應修法,甚至有不少民眾轉而尋求地下化的代理孕母,或者遠赴海外尋求代孕。立委江惠貞日前提案,希望將代理孕母相關規定納入《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立委王育敏認為,若缺乏完整的專法,僅以增設條例就訂定代孕制度,恐怕會讓委託人、孕母與孩子的權利都受到損害。

針對代理孕母制度的建置,國內曾分別於93年與101年召開公民會議,最後獲得3項具體結論:首先是不孕委託者必須提供受精卵,且至少一人須為本國籍。胎兒出生前後都必須受到妥善照顧,代孕契約中不得侵犯代孕者基本人權。另外,代孕必須為無償、利他行為,不可涉及商業,且應由專業的公司來居中協調,讓代孕者、委託者與胎兒都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立委江惠貞日前提案,要求將代孕生殖納入人工生殖法。她指出,目前醫界推估,國內不孕症比例約佔育齡期(22至40歲)的10%到15%,也就是說台灣約有30萬人有不孕症狀,其中屬於女性子宮受損者佔1到2成,約5千至1萬人左右,亟需代理孕母的協助。若能夠促成代理孕母合法化,對於許多不孕夫妻而言是一大福音。

投入代理孕母專法研擬多年的立委王育敏,則對國民健康署原本從建置專法到額外增修代孕條例的做法不以為然。她指出,在民國90幾年,當時的衛生署就已邀集許多法界、兒福界與社工界的代表訂定約4、50條的代孕生殖專法。到了民國100年政策卻大轉彎,欲以人工生殖法的增列條例取代完整法案,非常不合理。

「若沒有嚴謹、完整的配套,則代理孕母的合法化只會讓更多兒童、孕母與委託夫妻權益受損。」立委王育敏質疑,若少了完整的法案,僅以增設條例,恐怕會讓孕母與孩子成為被剝削的對象。王育敏立委辦公室主任李宏文受訪時也表示,「有不少案例是胎兒出現異常,委託人要求孕母墮胎,或委託夫妻在代孕期間離婚,使孕母投訴無門,更別說是無權發聲的孩子了。」

李宏文說,雖然此案的延宕會讓不孕夫妻犧牲,但代孕涉及的關係非常複雜,須由公正第三方負責媒合,並由教育、訓練專業人員解決糾紛,才能避免商業利益的剝削。「不少生殖醫學界的人士都力推代孕制度,再加上自由經濟示範區將要開放,對醫界而言是一大商機。但不能讓商業利益凌駕於孩童、女性權益之上。」

「另外孕母與代孕子女的關係(準收養或血統真實主義)、是否應讓代孕子女有完整的身份認知以及如何避免商業剝削,讓單純的利他行為變調,都是國民健康署未來在擬定草案時應該考慮的部分。」王育敏認為,主管機關應該成立代理孕母專法,讓參與者獲得完整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