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開同性婚姻的政治僵局(邱慕天)

邱慕天 2013/12/05 21:41 點閱 53557 次
我們究竟想把法律上由傳統婚姻定義的「家」擴大成什麼?社會存在共識了嗎?(photo by Tourismusregion Katschberg Rennweg on Flickr -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ce)
我們究竟想把法律上由傳統婚姻定義的「家」擴大成什麼?社會存在共識了嗎?(photo by Tourismusregion Katschberg Rennweg on Flickr -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ce)

最近被打成烏賊戰的「婚姻平權」和「多元成家法案」,其實存在於三個戰場:議場、街頭、論壇。在代議政治的民主社會中,代議士們在立法院的攻防與表決當然是法案能否通過的關鍵。但是在藍綠分裂已久的台灣議場中,很難相信這項社會法案不會變成政治分贓和籠絡選票、黨同伐異的手段。

然而對於堅持將家庭與社會法案拉到多數決根基、甚至高喊「公投定勝負」的人,比拚的卻是連署和遊行人數、聲勢與形象;於是顯現出矛盾的雙方,一面以弱勢和哀兵姿態取得媒體面前的道德上風,一面卻又急著串連同好以打壓表態的異己。

然而,整件事情最後凝聚社會共識,仍必須回歸論壇。畢竟任何一個公共議題必須有法律、哲學,甚至神學的思辯支撐,「共識」才不會淪為「民粹」。

本文希望藉助西方的德國與荷蘭在以上這三個角度,與中華民國國情相比較,期待以成熟的公民社會為目標,解開當前同婚議題所凸顯的政治僵局。

【追求共識的過程】

雖然目前送進立法院通過一讀的是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但不論是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和伴侶盟宣稱草案目的是「把家的屋頂蓋得更大」,或是11月30日凱道反對派遊行訴求「為下一代幸福讚出來」,正正顯示了「家」概念在民法上的擴大,從「自然/血緣概念」擴大到近似於「自由契約」的立法過程,雙方操作的手法是多麼地生硬與闇昧。

首先,問題出在:我們究竟想把法律上由傳統婚姻定義的「家」擴大成什麼?社會存在共識了嗎?

【家的語言應是自然形成】

按照當代後自由天主教哲學家麥金泰爾(Alasdair MacIntyre)的洞見,每一種生活方式,背後都有一套支撐其信念的傳統(或稱「敘事」)。

意即,儒家的家族倫理、基督教會弟兄姊妹大家庭、黑社會的結拜與盟誓、青年人間的「乾親」(哥弟姊妹爹媽)等等,都使用了「家庭」的語言,鞏固彼此之間的結合和照顧形式。但這些家庭用語正確的定義方式,係來自於這些差異化社群的內部敘事及傳統(如七俠五義與桃園三結義,和聖經),而非國家或外部權威規範。打破以客觀或權威為名的一元霸權定義,承認這些傳統多元並立,就是後自由社會理性的基本觀念。

中華民國立憲和頒佈民法後,以「自然/血緣」的成家概念,成為受法律認可和保障的基礎社會單位,採納的其實是最接近華人儒家的家族觀念,並加上源自西方基督教文化限婚姻於一夫一妻結合的家庭觀。

【一元敘事有所不足】

儒家人倫雖根深蒂固,但因一元敘事有所不足,許多自願性質結合的照顧關係,因當代社會需求和互動情境而產生,除了宗教群體、黑社會,與乾兄弟姊妹之外,孤兒院的扶養關係、兩位蕾絲邊的同居照顧關係等,都屬於這一類。

傳統親族的強制羈絆更衍生層出不窮的法律和人倫兩難,不僅給了台韓影視編劇和社會新聞記者源源不絕的題材,天天要試圖「讀懂難念的經」的民法律師也必然最有感觸。

亞里斯多德說:「要判別一個社會制度的好壞,就是看它究竟鼓勵了何種美德。」使徒保羅說:「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哥林多前書10:23)

基督徒若可將多元成家法案理解為「政府承認基於宗教元敘事而形成的互助關係,並願立法以容納這種關係的連結性」,當然該大推修法。而各界不論是有沒有這個需求的人,也應當無法提出伴侶制度於自身何處有損失才是。

然而進步派有點操之過急的是,這個三合一法案(連同廢除「一男一女」字眼的婚姻平權法案和家屬制度)確實已經撼動到原先的婚姻和家庭概念,在家的概念外擴之時,也強迫稀釋了「傳統家庭」的倫理性和功能性價值、強迫改變他們對「家庭」的「標準認知」和未來教育正典。

【「家」的定義應先審議】

故保守派憂懼「毀婚滅家」,本來就有其溝通合理性依據。進步派若想要說服「傳統家庭」不再這麼自私和欠缺安全感,要求傳統家庭分享他們手中牢牢掌握的獨佔之物,就需要更多太陽般的耐心,不能光北風式地批評「毀婚滅家」為無稽之談。

主要的問題還是,法律上由傳統婚姻定義的「家」擴大成什麼,是否有法律哲學專業者和倫理學專家完整的審議、是各界經由辯論後所得出的最適化定義與方案?

一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52號所強調「婚姻不僅涉及當事人個人身分關係之變更,且與人倫秩序之維繫、家庭制度之健全、子女之正常成長等公共利益攸關」,係指當前法律保障的一夫一妻制度而言。

進一步說,現行法律所欲維繫的「人倫秩序」,其實已是各方妥協和「進步過」的產物。近代華人傳統早已彰顯,傳統婚姻甚至不是建立在「自由戀愛」(自由主義/情慾自主)的基礎上,而是依循「指腹為婚」、「門當戶對」、甚至「允許一夫多妻」的家長思維與傳宗接代觀念──「想要自由戀愛的富家子 vs. 為守護家族利益和傳統人倫要幫他配婚的母親」,也是另一流行影視偏好的衝突題材。

我國民事法庭已有以「不能人道」而准許離婚的判例;即使不以生養後代為結合基礎的頂客族、老年婚,也仍不排除他們有形成傳統核心家庭的「潛力」。過去諸多判例顯示,比起家族長意志,我國法理思維上更注重自由戀愛和盟約的誓言,但「傳宗」與「接代」仍然是民法使婚姻值得積極保障的理由。這套制度所表達的,便是在考量過去(尊重傳統)、現在(自由主義的公平)、未來(對下一代福祉的願景)下的道德最大公約數。

我國民法深受德國法影響,現行社會法一詞亦是繼受自歐陸法系中強調「社會公平」、「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的德國(參見郭明政,《社會安全制度與社會法》,台北:翰盧,1997、2002)。但德國係在長期醞釀後,以「伴侶法」賦予同性結合類同於異性夫妻的權利,並不動到原有的婚姻與家庭的概念,實則蘊含著德國公共社群辯證的智慧。

【借鏡德國法】

我國伴侶盟則是開宗明義希望類比法蘭西共和國以「婚姻平權」(mariage pour tous)的自由主義精神立法,然則「自由、平等、博愛」的人權大旗勢必也會引起是否該承認各種亂倫婚姻的滑坡兩難(「任何雙人、甚至多人間同意締婚約結合的公民,國家有何權力不加以承認和保障?」),傳統華人社會親族與親等系統也會隨之需要進行複雜的變更和重定義,在德意志大陸民法體系的我國司法增加混亂。*

*(可參考台大法律學士戴廷哲整理與比較德國、法國同性配偶/伴侶制度,與我國伴侶盟草案之異同之網上一文

因此,台灣若遵循德國社會法精神另闢「民事結合」架構會清楚許多。追隨法國腳步重定「婚姻」定義不是不可,但背後意味著更大法律哲學基礎層面的衝突;若法案變更內容涉及收養,則更欠缺對孩童意願與權益之相應關照。日前立法院通過「婚姻平權」法案一讀未能將此充分考量,實為法理哲學體系與程序上的草率。

值得注意的是,台灣「婚姻平權」與「伴侶法」草案,背後並不是出自十分相同的理念。例如「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同家會)宣稱是想擁有穩定婚姻伴侶的;但伴侶盟背後的「婦女新知基金會」則是循著婦權運動對婚姻(共同財產制、冠姓權、婚外情懲處)批判的思路,力主能自由締約且無家族包袱的伴侶制度;此外,主張「情慾自主流動」、「裸體無罪」、「毒品合法」的性解放運動,則是更為劍走偏鋒的自由至上主義者(libertarians)。

【「柱化社會」可解套】

事實上,自由至上主義者看似激進,但「國家把干預民眾人際締約關係的髒手拿開」的呼籲,也提供了寶貴的思想起點。意即,在後自由社會承認多元社群間根本差異的基礎上,我們是否還應執著於一部規範社會人倫的大部頭民法?

在筆者看來,基督徒與性解放團體應當很早就要注意到柱化(Pillarization)社會這個選項了。意即,不同傳統社群的「典範之間落差愈來愈大」,且各自擁有上下垂直但彼此平行的社會架構,本來就是「應該的、可期的」;這才證明基督徒活得「分別為聖」。

「柱化」概念為荷蘭傳奇首相凱波爾(Abraham Kuyper)在19世紀所提出。他以改革宗思維倡議「絕對領域」(sphere sovereignty)的政治神學,意即意識型態擁有徹底差異的兩造,應循著他們的世界觀地基,自行結社打造自己的「柱子」。如分屬儒家、基督教、佛教、自由主義的社群,該創建自己的媒體、中小學、醫院、工會、銀行、保險公司、政黨、農會等等,以貫徹各自信奉的「創造論」、「性解放」、「素食主義」、「守貞運動」等價值觀。

這樣保守團體可不必為了「不知如何教育下一代」去縮限另一個族群思想及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愛滋病高風險的特定族群從此也應當負起自力救濟的責任。因為「權利」本來就是身為自由之個體被上帝/上天賦予,而「國家資源」則來自於個體的稅收貢獻。

【尊重多元並立的社會】

柱化社會的理想,應該是讓社會那些沒有高度共識的競爭敘事典範能夠真正地「多元並立」。荷蘭柱化社會有基督教、天主教、社會民主派的「三本柱」,除了需要以國家為代表進行的事務外,政府只負責協調和監管(保障公平);讓「看得見的手」退到自由市場人民協商行為的背後去。

廣大的「中立」家長或學生們當然可以選擇「好」的學校、工會、媒體等。如果不想失去市場給對手,各社群就必須要「維繫品質」和「證明其生活模式與道德願景之優越」(自由市場競爭導致各自的最優化)。

荷蘭能獨步全球在1998年就有(同性)伴侶法、2001年通過同性戀婚姻(以及全球第一個安樂死合法化、大麻合法以及妓女合法),自是歸功於已累積運作百年的後自由柱化社會,而非偶然(同樣柱化程度極高的比利時、西班牙則在其後的2003、2005年成為通過同婚的二、三名)。荷蘭基督教會依然可拒絕為同性戀證婚,社會並不因此混亂。

因此嚴格說來,國內以基督教右派為主的保守團體,若要貫徹幸福家庭的榜樣,本應要求國家釋出讓他們「造柱」的權利,和自由派一同要求縮編尾大不掉、效能不彰的政府;而非反過來幫國家固權,以國家法律為自身信仰傳統和意識型態背書,彷彿「聖經」沒有了「尚方寶劍」,就沒有安全感一般。

【雙方都找國家背書】

權利與義務永遠應當對等。柱化社會以白話來說,就是擁有豐沛創業和自主結社動能的公民社會,這點台灣遠不如法國、義大利、以色列、澳洲,以及清教徒共和主義的美國。偏向德國社會福利思維的台灣人民,遇事呼喊「父母官」,哭問「政府在哪裡?」彷如仍活在封建或帝王時代。

以時下多元成家的坊間論述為例,許多年輕支持者在強調個人權利時是「自由主義」的右派思維,但對於國家需要保障人際關係、工資、福利時,使用的則是徹底「社群主義」的左派福利國觀點。在人們認為兩套相左論述都可以用「正義」(justice)一詞協調時,麥金泰爾冷冷問了一句:「誰的正義?何種理性?(Whose justice? Which rationality?)」

這種矛盾既反應在我國法律的哲學詮釋層面,同時也是欠缺神學遠見的台灣人文所致。

【學習共善精神】

表面上,台灣靠向德國法設立「伴侶法」,即可達成同志戀人族群實質(de facto)的平權。但德國民法也是建立在國家機器對「夫妻離婚」或「伴侶解消關係」較強的干預基礎上(需一段時間的調查認證;不存在立即的單願或兩願解消),才得以相對給予這些「家庭關係」更多的權利和保障,進而提升兒童人權,整個制度走向凝聚社群和社會共善的方向。

在德國當代舉足輕重的哲學家洛維特(Karl Löwith)和神學家潘寧博(Wolfhart Pannenberg)在他們最關鍵的公共論述中都認定,德國在法律、風俗、宗教三者取得道德的平衡點,須歸功自由派為主的德國基督新教文化為社會注入的宗教寬容(religious tolerance)和共善(common good)等人文精神。

而台灣的基督徒雖為社會少數,又是保守右派,不論是對傳統民間信仰或是異見社群,向來不是以「包容」著稱;這次突然想要緊抓一部德國自由新教「社會共善」和寬容精神背書的民法自保,樣子就像是拿起自己未曾付出辛勞造的「磚頭」,在砸向對手之際一不慎就先砸了自己的腳。

筆者主張,「家庭」是社會基本組成單位,歷史上比國家悠久、社會學上比國家更基本,而宗教亦然。因而若有此多元文化主義認知,目前距離台灣較遠的荷蘭「柱化」的後自由社會,則是可以及早開始預備的方向。意即,若台灣多元文化社群間,堅持「一個家庭,各自表述」,並都認為其世界觀和生活方式具有整全性(integrity)、無須在未來糾纏對方收拾「爛攤子」,那就當讓人們「分而治之」,國家也無須操心了。

而即使是「先上車,後補票」的最壞情況,我們對於公民社會的茁壯也還有樂觀的餘地:即透過強推同婚和多元成家,激化「不知如何教育下一代」的保守團體自行興學、退出國民教育系統,以及要回政府(醫療、教育等)相關預算。

事實上,比起自主社群與公民間彼此的不信任,台灣真正令人害怕的,是人民繼續無知地將命運交給這個缺乏問責和前瞻性,卻異常龐大失控的政府擺佈,在彼此控訴消磨中延宕了對宏觀生命經歷的追尋。

參考閱讀:

法務部〈德國、法國及加拿大同性伴侶制度之研究成果報告書〉,2012年8月6日

[文摘] 台灣多元成家的一些法理和道德哲學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