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重的「禁愛令」

陳清泉 / 文字工作者 2013/11/22 10:03 點閱 2621 次
青春期學生對異性原本就有強烈的好奇心,除了應教育學生對性的瞭解之外,重點更在於幫助學生以健康的角度看待性別的差異,與尊重態度。(Photo by  嘟嘟嘟 Flickr Page Flickr -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ce)
青春期學生對異性原本就有強烈的好奇心,除了應教育學生對性的瞭解之外,重點更在於幫助學生以健康的角度看待性別的差異,與尊重態度。(Photo by 嘟嘟嘟 Flickr Page Flickr -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ce)

台灣社會風氣漸開,兩公約施行法生效也已逾二年,但無奇不有且不合時宜的中學校規依舊存在,近日喧騰的「禁愛令」正是其中之一,讓人不禁懷疑,學校如果不是管太多,就是還以戒嚴心態在治校,真令人不知今夕是何夕。

【侵犯人權的反教育】
竹林中學公布「學生生活輔導補充規定」,不僅限制學生的服裝儀容及生活常規,校長池易釧還在朝會上宣布舉報同學談戀愛者即可記大功、領獎金的「檢舉獎勵措施」,引發師生議論;無獨有偶,秀峰高中也要求學生通報、檢舉有男女交往的同學;基隆時雨中學不僅懲處男女交往的學生,更以「禁愛連坐法」,對幫忙傳紙條或情書的同學,施以記過處分;彰化正德高中更是離譜,規定男女同學在校園中距離不得小於100公分。

為禁絕學生談戀愛而設計出千奇百怪的校規,非但有侵犯人權之虞,若再加上以金錢或功獎鼓勵學生檢舉,恐衝擊學生或師生之間的信任關係,讓校園人際關係因此變質,無益於學生的人格養成教育。

從學校管理階層的角度來看,大量的校規與適度的處罰,是讓學校秩序步入正軌的「必要之惡」。但是,校規也不能違反法律規定,若有違反法律者,校規無效,這是法學的基本認知。

學校與學生之間因有「特別權力關係」,校規即可視為特別命令,在性質上是行政規則,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可依職權訂立,原則上無須法律授權,也沒有「法律保留」的問題;但無論如何,行政規則不能作為侵犯基本權利的依據,所以,任何侵犯學生基本權的行政規則,都必須要有法律授權,而以「法規命令」的型態呈現,才能通過合憲審查。

教育部曾在今年9月承諾會在一個月內全面檢視箝制學生言論、情感自由等基本人權的校規,如今傳出多所學校對學生祭出「禁愛令」,不僅承諾卻跳票,且教學生太沈重。

【性別教育應更積極】
青春期學生對異性原本就有強烈的好奇心,性別教育的內涵,除了教育學生對性的瞭解之外,重點更在於幫助學生以健康的角度看待性別的差異,同時培養學生與異性相處的尊重態度。以校規禁止學生交往,並無法達到禁絕的效果,反而激發學生的叛逆心理,走上「偷嚐禁果」之路。

學生也有基本人權,部分校規侵犯人權的事實,主其事者沒有敷衍的空間。針對不同學校訂定不同的「禁愛令」或其他不符人權保障的規定,教育部應考慮在今年7月10日才公佈的〈高級中等教育法〉中,將學生權利專章入法,並統一訂定「中等學校校規基準」,讓各校訂定一致性的校規,以全面保障學生權益。與其動輒祭出校規懲罰學生,不如教育學生「愛就是不做害羞的事」,「禁愛令」可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