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應修《通保法》 限制監聽

方家敏 2013/11/20 16:01 點閱 3534 次
監聽對通訊自由與隱私權都造成很大損傷,執法單位在行調查權與保障自由權間必須衡量得宜。 (Photo by DonkeyHotey on Flickr-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監聽對通訊自由與隱私權都造成很大損傷,執法單位在行調查權與保障自由權間必須衡量得宜。 (Photo by DonkeyHotey on Flickr-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台灣醒報記者方家敏台北報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若改為同步監聽、不擴線、嚴格審查監聽案,恐造成調查偵辦困難。針對日前檢察總長監聽立委所爆發的監聽數浮濫、偵察單位擴權監聽一事,20日舉辦公聽會,邀集專家學者與調查單位對《通保法》修正草案各陳意見。學者建議監聽案監督機制應再加強,比照日本模式;但法務部、警政署認為,監聽限制過多恐讓調查犯罪時窒礙難行。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邱太三說,法律規定實行調查應以保障權益自由為主,監聽例外,但目前的執行結果變成監聽為主。之所以會發生如此情形,是因保障機制不夠,申請單位事前沒有做比較基本的審查,另外申請浮濫也是原因之一。邱太三認為,目前法院審查機制流於形式化,監聽案申請由各地方法院法官輪番審查,且礙於人力不足,甚至連民事庭法官也能核發監聽票,監督機制薄弱。

「民國90年的監聽案件數為1萬5000件,近4年總和卻增加到10萬件,平均每年有2萬5000件。」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員劉孔中認為,在台灣這種政治相對安定,沒有反恐必要的國家不應發出過多的監聽票。他指出,近幾年核准的10多萬件監聽案,僅進行7次案中審查,執法單位容易侵權。故司法院必須貫徹通訊自由與隱私權的保障,且不能為了打擊行政不法或政治偵防而監聽。

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吳景欽說,我國的監聽規範不夠嚴謹,侵害隱私權、緘默權、辯護,能無限制延長監聽並任意截取監聽譯文,「讓監聽比自白更好用。」他認為,若要設專庭、專人審核監聽案恐過於耗費人力,重點應在於將監聽票核發門檻提高,讓法官在核發時有所警惕。

「我國監聽彷彿密室取供,缺乏監督機制。」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教授林裕順認為,台灣可比照日本的法律,採「限時限量」、「現場監督」偵查機關實行監聽應前往電信公司,並且只限於特定時段的監聽,電信人員必須在場監督,事後告知當事人確保救濟、抗告的可能,才符合程序正義。

針對學者們提供的修法建議,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張文政認為,不應取消擴線(延長)監聽,因某些案件仍有擴線之必要。另外若採同步監聽原則,把監聽中心移到法院,還需修改法院組織法與組織條例。他表示,在《通保法》中已有規定,不能監聽行政不法與作為政治偵防的手段,故目前除了國安監聽外,其餘都是辦理刑案。至於監聽資料的保密機制不夠完備,已責成台灣高等檢察署進行通案查核。

近日以監聽破獲大批毒品走私案的法務部調查局毒品防制處科長施東亮則說,毒品交易案的調查通常是透過長期監聽、跟監和資料分析,且國際級的交易案都會醞釀半年至一年以上,掛線監聽少說要1到3年,若限制監聽,恐會對調查不利。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林德華也說,目前的犯罪手法越趨復雜,經濟、科技或集團型的犯罪層出不窮,監聽仍有其必要性,若監聽票核發過於嚴格恐怕會錯失良機,造成偵辦困難。另外,若採同步監聽,每一線都有人監控,恐怕需增加上萬名人力,難以蒐證。故林德華認為,修法時應考量實務上的適宜性。